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梁瑞霞
被 告 袁芳成
袁徐寶妹
袁芳志
袁義霖
袁益均
袁易泰
袁芳健
袁若菁
袁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