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9號
TYDV,109,補,169,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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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梁瑞霞 



被   告 袁芳成 
      袁徐寶妹
      袁芳志 

      袁義霖 
      袁益均 
      袁易泰 
      袁芳健 
      袁若菁 
      袁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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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