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8號
TYDV,109,補,158,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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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邱建瑋 



被   告 彭武總 
      黃瑞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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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