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邱建瑋
被 告 彭武總
黃瑞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