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董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華(林周麗香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30,5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