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0號
TYDV,109,補,100,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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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王國彥 


被   告 許青煜 

      許志舜 
      許劉尾妹
      劉燕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5,757 元
(計算式:55.53 ×44300 ×1/6 +147.8 ×58834 ×1/6 +45
8900×1/6 =1935757 )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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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