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287號
TYDV,109,監宣,287,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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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郭淑吟  

相 對 人 郭瑞傑  
關 係 人 郭由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郭瑞傑(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郭由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姊姊,緣相對人自民國10 4 年10月16日起因罹患思覺失調症之精神疾患,時常遭他人 詐騙而申辦多支手機門號供他人使用,經延醫治療未見起色 ,已為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另於109 年5 月20日具狀聲明改選定相對人之姊姊郭由美 為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郭孟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如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請求為輔助宣告等語。二、本院審核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同意書。
㈡相對人及其他親屬之戶籍謄本。
㈢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 ㈣本院偕同鑑定人余男文醫師訊問相對人之筆錄(點呼相對人 並詢以年籍資料,相對人記得生日、親屬,知道就醫、出院 紀錄,也知道自己被聲請監護宣告,餘詳如鑑定報告)。 ㈤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109 年5 月26日長庚院 桃字第1090450078號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結論:個案有思 覺失調症(原精神分裂症),障礙程度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個案疾病慢性化,完全恢復 可能性偏低。個案目前意識清處,認知功能呈現部分障礙, 建議輔助宣告由指定之輔助人代為處理特定事務)。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 意思表示之能力顯較通常人較低,並已達對於處理自己事務 之能力顯然不足;然未達需要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相對人長 時間住院治療,目前則在家休養,聲請人為關係人郭由美為 相對人姊姊,熟知相對人事務,並相當關心相對人,相對人 目前受照顧情形良好,聲請人有意願為輔助人,據陳明在卷 ,並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足堪保護相對人,聲請意旨



核無不合,爰諭知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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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