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簡榮華
相 對 人 簡黃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簡黃參(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 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成年 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男,相對人前經本院以 108 年度監宣字第496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 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簡㨗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相對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與共有人簡榮華、簡 㨗榮所持有之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各9 分之1 ),經政府劃定為桃園航城計畫案一部 份,現有買家願意出價較高以購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 不動產所得之價金將用以扶養相對人,並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對相對人尚無不利益。為此,聲請許可代理處分相對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8 年 監宣字第106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授權書、桃園航空城計畫附近地區(第一期)區段徵收開 發案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歸戶清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籍圖謄本在卷為憑;又經本院調取本院108 年度監宣字 第418 號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卷宗查核無訛;綜 上事證,聲請人主張可堪信實。本院審酌相對人現在應受照 護之情形、經濟情狀,相對人所需養護及醫療費用,由於相 對人名下財產僅有不動產,需處分不動產以所得價金而用以 養護相對人身體,而據聲請人所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授權 書、桃園航空城計畫附近地區(第一期)區段徵收開發案土 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歸戶清冊,附表所示土地與共有人簡榮 華、簡㨗榮所持有之不動產經徵收之價購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14,000 元,低於自行出售予買家劉廷佑之價金6,60
0,000 元,綜此各情,堪認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尚能符 合相對人之利益,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許可代為處分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 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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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財產│坐落 │權利範圍 │
│號│種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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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桃園市大園區橫山段橫山小段│九分之一 │
│ │ │1-10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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