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11號
TYDV,109,消債聲,11,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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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竹姿 
主 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九日以一0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一六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六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九年七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略以:其所提之更生方 案,自法院逕予裁定認可確定後,均按期準時清償,惟其原 任職於萬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派遣至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天得科技公司),工作內容為為駕駛桃園市復康巴 士,而其原工作內容除薪資收入外,另有擔任代班之收入, 目前因受疫情影響自109 年1 月起去醫院人數減少,公司沒 有車次可排,因排年休收入變少,代班收入亦因而減少,又 因於109 年2 月突遭任職公司以契約到期為由要求聲請人離 職,頓失工作收入致其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爰聲 請自109 年1 起月延長履行期限6 個月等等情,並提出天得 科技公司離職證明書、薪資收入計算表、存摺影本附件為憑 。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前因 失業無收入,致無法依約履行更生方案為由,向本院聲請延 長履行期限9 個月等情,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延期清償9 個月 在案,有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286 號、104 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216 號、107 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裁定,查核無誤 。查,債務人前因疫情影響收入減少,後又因非自願離職, 另覓工作期間收入不穩定實屬常情,又查無勞保投保資料, 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勞工保險網路資料表在卷可稽, 又觀之債務人提出之存摺明細顯示其自108 年8 月起至109



年止,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5,000元,於扣 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18,337元,僅剩餘6,663 元,已不 足清償更生方案每月履行金額8,000 元,準此,債務人上開 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 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6 個月,加計本院107 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裁定准予延長之9 個月期限,合計共已延長1 年3 個月(即 15個月),即自107 年4 月至107 年12月停止履行,又自10 9 年1 月起109 年6 月止停止履行,並自109 年7 月起,依 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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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