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毛志強
代 理 人 胡宗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請說明之前是否有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是否有毀 諾之情形,毀諾原因為何?如有證據資料請併提供審酌。二、聲請人係於民國109年2月14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提出聲請 前2年即107年2月至109年1月底期間之工作、收入情形(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 間之收入總額。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母親及胞弟)自107年2月 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殘障津貼 、老人年金等,其金額若干(請提出領取補助證明)?四、請說明每月支出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400元、雜支2,000 元之必要性。
五、請提出每月支出交通費5,000元之支出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六、請提出自107年2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