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明康
代 理 人 游淑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若聲請人名下仍有機車,請提出其行車執照影本。二、請說明聲請人前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協商程序,與最大債權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而毀諾,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三、請提出聲請人自107 年2 月至109 年1 月間各項必要支出費 用單據,並說明聲請人與兄弟姊妹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四、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是否仍駕駛計程車營業,若有其事,則請 陳報其自107 年2 月至109 年1 月間之收入。五、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自107 年2 月至109 年1 月間領取之各 項社會補助或津貼(如國民年金、中秋代金、重陽禮金等) 相關證明文件,並製表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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