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柏諭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提出聲請 前2年即107年1月至108年12月底期間之工作、收入情形(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 間之收入總額。
二、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工作收入(109年1月至109年5月)之薪資 單或薪資轉帳資料。
三、聲請人所列機車分期付款部分,是否為聲請人之債務,可否 列為每月必要支出?
四、聲請人所列保險費,如為私人保險,可否列為必要支出範圍 內?
五、聲請人所列勞、健保費用,是否有包括聲請人公司為聲請人 代扣部分?
六、請釋明聲請人陳報之南山人壽保險,是否係約定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是, 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 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七、請提出自107年1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