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174號
TYDV,109,消債更,174,202006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熊裴均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子女107 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2.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
 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
 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3.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現有無領取任何形式之社會救助補助金、
 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所有
 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4.提出所有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5.聲請人名下所有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6.提出父親為榮民,每月所可支領之退休俸給及其餘補助金額之
 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