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88年度,4271號
TPHM,88,上訴,4271,200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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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七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輔佐人 即
  被告之 子 丁○○
  選任辯護人 何邦超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九九八
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六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 實
一、戊○○程安民(業經本院另案審結,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二人係夫妻關係 ,戊○○明知其妻為無職業及收入之老年婦人,而其本人亦僅經營一雜貨店,無 法負擔多數互助會,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程安民分別 於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時間,分別召集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 、附表四之一、附表五之一、附表六之一所示會員,並由程安民擔任會首,在其 臺北縣五股鄉貿商二村一四五號住處開標,戊○○則於會員至其住處繳交會款時 負責收取(詳細會員名單、會款金額及互助會起訖時間均詳如附表一至六及一之 一至六之一)。程安民並基於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程安民連續 多次於㈠如附表一之一門牌編號五九林先生、四四六A謝太太、四四六B謝太太 、二三七曾太太、五九林小姐、一四七黃太太各欄所示之時間,及㈡如附表二門 牌編號三三羅太太、二0三張太太、二三五王太太、一四一楊小姐、九盧太太、 八八劉太太、二一八陸太太、一八八潘太太各欄所示之時間,及㈢如附表三之一 門牌編號一一八劉先生、一五二尚筱青、一五二田太太、二三四李太太、一0七 A曹太太、一0七B曹太太、一四八李太太、三三羅太太各欄所示之時間,及㈣ 如附表四之一門牌編號一0七曹太太、一四八李太太、四四六謝太太、一四二王 太太、九盧太太各欄所示之時間,及㈤如附表五之一門牌編號一0二伊太太、十 八劉太太、九盧太太、一四八李太太、二0三張太太、二三七曾小姐各欄所示之 時間,及㈥於如附表六之一門牌編號一四二王太太、八八劉太太、九盧太太、六 四潘太太、二四三乙○○各欄所示之時間,在空白紙上填寫上開足資辨識為該被 假冒會員之門牌號碼及標息,依其與各會員間之特約,足以為投標意思之表示, 進而持此偽造之標單競標且得標,足生損害於被冒名之會員及其他如附表所示之 活會會員,該些標單於開標後即予撕毀並丟棄。程安民並以其冒標之金額,向各 該互助會活會會員收取會款(即每會會金之金額扣除所填寫之利息金額),戊○ ○雖未參與冒標,惟基於詐欺犯意,仍收取會款,致各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 會款。戊○○程安民二人詐得之會款六會總計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七十六 萬六千五百五十元,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二百十七萬六千二百元,如附表二所示



之二百八十七萬八千八百元,如附表三所示之三百十四萬七千七百五十元,如附 表四所示之三百十四萬一千六百元,如附表五所示之一百九十萬六千二百元,及 如附表六所示之二百五十一萬六千元。迄八十五年十月間程安民宣告倒會時,丙 ○○、子○○○、甲○○及庚○○等人始得知上情。二、案經丙○○、子○○○、甲○○及庚○○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矢口否認有右揭詐欺犯行,辯稱:伊反對起會,亦從不 收會錢,伊曾代收過錢,但不知是會錢,倘有人說是會錢,伊則不收等語。惟經 查被告之妻程安民如何為右開偽造標單冒標等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事實 ,迭據程安民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被害人丙○○、子○○○、甲○○及庚○○等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原審八 十六年度訴字第八0八號被告程安民偽造文書等案件判決及本院八十八年上訴字 第一四四四號判決影本乙份在卷可佐,復有互助會單六份、活會會員統計表十一 紙、會員得標資料及頂讓會員名單一份等附卷足稽,堪認被告之妻程安民確有前 開犯行無疑。又查證人即會員辛○○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會錢如何交? )送到她(程安民)家,有時程安民收,戊○○在就會收,伊去時有說「是會錢 交給你太太」,他也知道是會錢等語在卷(見偵卷㈡第八頁背面、第九頁正面) ,復於原審法院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庭訊時具結而為相同之陳述。證人即會員 壬○○曾有五次以上將會款交於被告並告知是會錢,會員勞占魁則交會錢給被告 約一、二次,會員乙○○亦將會錢交予被告很多次,被告收了錢就放在抽屜,會 員己○○是將會錢交給伊先生轉交給被告等情,亦均據上揭會員到庭指述歷歷在 卷(見原審法院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同年七月二十九日及同年十月二十八日 等訊問筆錄)告訴人丙○○、子○○○、甲○○、庚○○及證人辛○○、壬○○ 、乙○○於本院調查時猶為相同之指訴。雖會員即證人癸○○於原審證稱:戊○ ○未曾參與互助會之事,伊會錢均交給汪太太,被告反對召會等語(見原審法院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然程安民於檢察官偵訊時即明確供稱:戊○ ○偶而有幫伊收過(會錢)等語(見同上偵卷第九頁正面),故上揭證人辛○○ 、壬○○、勞占魁、己○○等人之證述,核與共犯程安民之供述相符,應可採信 ,尚難據證人癸○○單一之證述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幫助其妻程安民收 取會款乙節,即足堪認定,其空言辯稱從不收取會錢云云,殊無可採。被告與程 安民既屬同居共爨之夫妻關係,復依卷附之互助會會員名單所載,大多數會員均 係與被告居住於同一村內之鄰居,彼此知之甚稔關係密切,且依上述除癸○○外 之證人及程安民所述,被告復幫忙收取會款,如謂被告對於其妻程安民所召集互 助會乙節毫不知情,焉能令人置信?被告前揭各節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 均不足採信。被告與其妻,明知收入有限竟於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間先後招集一 至二萬元之互助會共六會,足證與被告二人於所召集附表一至六之互助會,確已 向各活會會員施用詐術,致使該會員陷於錯誤而繳交會款,是渠等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意圖甚明,亦足以認定被告與其妻程安民間就詐欺犯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與程安民間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 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 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其於如附表一之一至六之一之時間,均以一行為向 數被害之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係一行為觸犯數詐欺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處斷。被告戊○○及其妻程安民於如附表六之互助會,所為如附表六之一所示 以外之詐欺犯行部分,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惟因與前揭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敍明。三、公訴人起訴認被告就其妻自八十四年九月起至八十五年七月止,以記載得標人住 處門牌號碼及偽填標金之方式陸續偽造會員「王太太」、「乙○○」、「潘太太 」、「劉太太」及「盧太太」等人之標單,認被告與之共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之連續行使偽造文書罪嫌。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 犯行,遍查全卷亦無任何告訴人或證人指訴被告有參與主持開標之行為,被告之 妻程安民於前開所涉案中僅承認自己冒標。綜此,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此部分 犯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詐欺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故不另為無罪 之判決。
四、原審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並不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如 前述,原判決認其應成立此部分罪行,自非允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可 採,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之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戊○○犯罪動機 、手段、對被害人所生危害、所得利益之金額並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又於 本件犯行中分擔之程度較程安民為輕,及事後猶飾詞卸責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 徒刑貳年。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此有卷附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乙份可稽,其因配偶程安民之累,致犯本罪,犯罪所得為程安民不當投資等耗盡 ,而其現已高齡七十六歲,本院認其經此科刑之教訓,應無再犯之虞,爰併宣告 緩刑伍年,以啟自新。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良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陳 榮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第一會:程安民為會首,會期自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每會一萬元,連同會首共四 十六會,每月五日於程安民位於臺北縣五股鄉貿商二村一四五號住處開標。附表一之一:第一會之會員名單
┌──┬─────────┬────┬─────────────────┐
│門牌│會 員 │得標日期│ 備 註 │
├──┼─────────┼────┼─────────────────┤
│ │程安民 │82.11.5 │會首收取首會會款 │
├──┼─────────┼────┼─────────────────┤
│448 │汪太太(汪翁垂杏)│ │活會 │
├──┼─────────┼────┼─────────────────┤
│448 │汪太太(汪翁垂杏)│ │活會 │
├──┼─────────┼────┼─────────────────┤
│76 │鄧太太 │不詳 │死會 │
├──┼─────────┼────┼─────────────────┤
│76 │鄧太太 │不詳 │死會 │
├──┼─────────┼────┼─────────────────┤
│28 │職太太(職彭長久)│不詳 │死會 │
├──┼─────────┼────┼─────────────────┤
│6 │彭太太 │不詳 │死會 │
├──┼─────────┼────┼─────────────────┤
│6 │方小姐(方魯國英)│不詳 │死會 │
├──┼─────────┼────┼─────────────────┤
│142 │王太太(王鄭碧鑾)│ │活會 │
├──┼─────────┼────┼─────────────────┤
│142 │王太太(王鄭碧鑾)│ │活會 │
├──┼─────────┼────┼─────────────────┤
│142 │王太太(王鄭碧鑾)│ │活會 │
├──┼─────────┼────┼─────────────────┤
│131 │蕭太太 │不詳 │由程安民頂讓下該會,死會 │
├──┼─────────┼────┼─────────────────┤
│40 │聶太太(聶陳春玉)│ │活會 │
├──┼─────────┼────┼─────────────────┤
│40 │聶太太(聶陳春玉)│ │活會 │




├──┼─────────┼────┼─────────────────┤
│59 │林小姐 │不詳 │死會 │
├──┼─────────┼────┼─────────────────┤
│59 │林小姐 │不詳 │死會 │
├──┼─────────┼────┼─────────────────┤
│59 │林先生(林觀壽) │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偽造五十│
│ │ │ │九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二千八百元之標單│
│ │ │ │冒標,該次得款三十五萬七千六百元 │
├──┼─────────┼────┼─────────────────┤
│446 │謝太太(謝劉月英)│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五年五月五日偽造四四六│
│ A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三千六百元之標單冒│
│ │ │ │標,該次得款三十九萬六千元(註:謝│
│ │ │ │劉月英之門牌為四四六號,因被告冒標│
│ │ │ │該會謝劉月英二會,為區別之便,就謝│
│ │ │ │劉月英之二會,分別編號為 446A及44│
│ │ │ │6B) │
├──┼─────────┼────┼─────────────────┤
│446 │謝太太(謝劉月英)│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三年五月五日偽造四四六│
│ B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三千元之標單冒標,│
│ │ │ │該次得款三十三萬九千元 │
├──┼─────────┼────┼─────────────────┤
│237 │曾太太 │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三年九月五日偽造二三七│
│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二千六百元之標單冒│
│ │ │ │標,該次得款三十五萬九千元 │
├──┼─────────┼────┼─────────────────┤
│237 │楊太太(周璇宇) │不詳 │死會 │
├──┼─────────┼────┼─────────────────┤
│21 │林小姐(陳林麗卿)│ │活會 │
├──┼─────────┼────┼─────────────────┤
│426 │美玲(張春綢) │不詳 │死會 │
├──┼─────────┼────┼─────────────────┤
│426 │美玲(張春綢) │ │活會 │
├──┼─────────┼────┼─────────────────┤
│426 │美玲(張春綢) │不詳 │死會 │
├──┼─────────┼────┼─────────────────┤
│6 │吳先生(方魯國英之│不詳 │死會 │
│ │ 女婿) │ │ │
├──┼─────────┼────┼─────────────────┤
│161 │方太太 │不詳 │死會 │
├──┼─────────┼────┼─────────────────┤




│427 │徐太太(徐榮) │不詳 │死會 │
├──┼─────────┼────┼─────────────────┤
│427 │徐小姐(徐榮) │84.9.5 │死會 │
├──┼─────────┼────┼─────────────────┤
│427 │陳圓 │不詳 │死會 │
├──┼─────────┼────┼─────────────────┤
│428 │徐文華 │不詳 │死會 │
├──┼─────────┼────┼─────────────────┤
│11 │李太太 │不詳 │由程安民頂讓下該會,死會 │
├──┼─────────┼────┼─────────────────┤
│58 │祁太太(祁旭東) │不詳 │死會 │
├──┼─────────┼────┼─────────────────┤
│118 │吳太太(吳馬秀玉)│不詳 │死會 │
├──┼─────────┼────┼─────────────────┤
│143 │艾太太(癸○○) │不詳 │死會 │
├──┼─────────┼────┼─────────────────┤
│59 │林小姐 │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三年六月五日偽造五十九│
│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三千一百元之標單冒│
│ │ │ │標,該次得款三十三萬二千二百元 │
├──┼─────────┼────┼─────────────────┤
│147 │黃太太 │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五年四月五日偽造一四七│
│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三千六百元之標單冒│
│ │ │ │標,該次得款三十九萬二千四百元 │
├──┼─────────┼────┼─────────────────┤
│147 │黃太太 │不詳 │由程安民頂讓下該會,死會 │
├──┼─────────┼────┼─────────────────┤
│66 │羅太太(羅賴清理)│84.4.5 │死會 │
├──┼─────────┼────┼─────────────────┤
│66 │羅太太(羅賴清理)│84.6.5 │死會 │
├──┼─────────┼────┼─────────────────┤
│66 │羅太太(羅賴清理)│ │活會 │
├──┼─────────┼────┼─────────────────┤
│193 │康太太 │不詳 │死會 │
├──┼─────────┼────┼─────────────────┤
│193 │康太太 │不詳 │死會 │
├──┼─────────┼────┼─────────────────┤
│193 │陳小姐(陳金治) │ │活會 │
├──┼─────────┼────┼─────────────────┤
│193 │康小姐 │不詳 │死會 │
├──┼─────────┼────┼─────────────────┤




│54 │李太太 │不詳 │由程安民頂讓下該會,死會 │
├──┴─────────┴────┴─────────────────┤
│本會共計詐得:二百十七萬六千二百元 │
└───────────────────────────────────┘
附表二
第二會:程安民為會首,會期自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每會一萬元,連同會首共四 十三會,每月十日於程安民上址住處開標。
附表二之一:第二會之會員名單
┌──┬─────────┬────┬─────────────────┐
│門牌│會 員 │得標日期│ 備 註 │
├──┼─────────┼────┼─────────────────┤
│ │程安民 │82.11.10│會首收取首會會款 │
├──┼─────────┼────┼─────────────────┤
│33 │羅太太(羅劉富美)│85.3.10 │死會 │
├──┼─────────┼────┼─────────────────┤
│33 │羅太太(羅劉富美)│85.9.10 │死會 │
├──┼─────────┼────┼─────────────────┤
│33 │羅太太(羅劉富美)│不詳 │死會 │
├──┼─────────┼────┼─────────────────┤
│33 │羅太太(羅劉富美)│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偽造三三│
│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二千五百元之標單冒│
│ │ │ │標,該次得款三十一萬七千五百元 │
├──┼─────────┼────┼─────────────────┤
│173 │王小姐(李王春蓮)│ │活會 │
├──┼─────────┼────┼─────────────────┤
│173 │王小姐(李王春蓮)│85.6.10 │死會 │
├──┼─────────┼────┼─────────────────┤
│173 │李太太(李王春蓮)│84.8.10 │死會 │
├──┼─────────┼────┼─────────────────┤
│167 │傅太太 │不詳 │死會 │
├──┼─────────┼────┼─────────────────┤
│203 │張太太(吳阿尾) │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三年十月十日偽造二0三│
│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二千元之標單冒標,│
│ │ │ │該次得款三十五萬八千元 │
├──┼─────────┼────┼─────────────────┤
│64 │鞏太太(龔范梅妹)│ │活會 │
├──┼─────────┼────┼─────────────────┤
│155 │古太太 │不詳 │死會 │
├──┼─────────┼────┼─────────────────┤
│235 │王太太(王棻蘭) │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五年五月十日偽造二三五│




│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三千六百元之標單冒│
│ │ │ │標,該次得款三十七萬六千八百元 │
├──┼─────────┼────┼─────────────────┤
│156 │曾太太 │84.11.10│死會 │
├──┼─────────┼────┼─────────────────┤
│156 │曾太太 │不詳 │死會 │
├──┼─────────┼────┼─────────────────┤
│115 │袁太太(袁陳秀) │不詳 │死會 │
├──┼─────────┼────┼─────────────────┤
│115 │袁太太(袁陳秀) │84.10.10│死會 │
├──┼─────────┼────┼─────────────────┤
│115 │袁太太(袁陳秀) │不詳 │死會 │
├──┼─────────┼────┼─────────────────┤
│115 │袁小姐 │ │活會 │
├──┼─────────┼────┼─────────────────┤
│115 │袁太太(袁陳秀) │ │活會 │
├──┼─────────┼────┼─────────────────┤
│141 │楊小姐(楊美真) │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四年十月十日偽造一四一│
│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二千三百元之標單冒│
│ │ │ │標,該次得款三十七萬六千三百元 │
├──┼─────────┼────┼─────────────────┤
│239 │胡太太 │不詳 │死會 │
├──┼─────────┼────┼─────────────────┤
│21 │王小姐(王希瑩) │不詳 │由程安民頂讓下該會,死會 │
├──┼─────────┼────┼─────────────────┤
│9 │盧太太(盧升益之太│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四年三月十日偽造九號門│
│ │ 太) │ │牌住戶及標金二千二百元之標單冒標,│
│ │ │ │該次得款三十六萬二千八百元 │
├──┼─────────┼────┼─────────────────┤
│9 │廖太太(廖文城) │ │活會 │
├──┼─────────┼────┼─────────────────┤
│88 │劉太太(子○○○)│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四年七月十日偽造八八 │
│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四千元之標單冒標 │
│ │ │ │,該次得款三十八萬元 │
├──┼─────────┼────┼─────────────────┤
│16 │李小姐(李廖秋) │85.5.10 │死會 │
├──┼─────────┼────┼─────────────────┤
│16 │劉太太 │84.6.10 │死會 │
├──┼─────────┼────┼─────────────────┤
│23 │白太太(白謝永貞)│ │活會 │




├──┼─────────┼────┼─────────────────┤
│218 │陸太太 │84.4.10 │死會 │
├──┼─────────┼────┼─────────────────┤
│218 │陸太太 │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四年八月十日偽造二一八│
│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二千八百元之標單冒│
│ │ │ │標,該次得款三十六萬一千二百元 │
├──┼─────────┼────┼─────────────────┤
│170 │楊太太 │84.5.10 │死會 │
├──┼─────────┼────┼─────────────────┤
│170 │楊太太 │85.2.10 │死會 │
├──┼─────────┼────┼─────────────────┤
│239 │程太太(程周惠娥)│ │活會 │
├──┼─────────┼────┼─────────────────┤
│239 │程太太(程周惠娥)│85.4.10 │死會 │
├──┼─────────┼────┼─────────────────┤
│43 │趙太太 │不詳 │死會 │
├──┼─────────┼────┼─────────────────┤
│36 │陳太太 │不詳 │死會 │
├──┼─────────┼────┼─────────────────┤
│188 │潘太太(潘許美秀)│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偽造一八│
│ │ │ │八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二千二百元之標單│
│ │ │ │冒標,該次得款三十四萬六千二百元 │
├──┼─────────┼────┼─────────────────┤
│239 │潘太太(潘許美秀)│84.7.10 │死會 │
├──┼─────────┼────┼─────────────────┤
│233 │陳太太(陳大元) │84.12.10│死會 │
├──┼─────────┼────┼─────────────────┤
│69 │許太太(徐宋佩英)│不詳 │由程安民頂讓下該會,死會 │
├──┼─────────┼────┼─────────────────┤
│119 │郭太太 │84.9.10 │死會 │
├──┴─────────┴────┴─────────────────┤
│本會共計詐得:二百八十七萬八千八百元 │
└───────────────────────────────────┘
附表三
第三會:程安民為會首,會期自八十三年四月六日起,每會一萬元,連同會首共五十 一會,每月六日於程安民上址住處開標。
附表三之一:第三會之會員名單
┌──┬─────────┬────┬─────────────────┐
│門牌│會 員 │得標日期│ 備 註 │
├──┼─────────┼────┼─────────────────┤




│ │程安民 │83.4.6 │會首收取首會會款 │
├──┼─────────┼────┼─────────────────┤
│118 │劉先生 │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偽造一一│
│ │ │ │八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三千一百五十元之│
│ │ │ │標單冒標,該次得款四十萬二千三百五│
│ │ │ │十元 │
├──┼─────────┼────┼─────────────────┤
│173 │馬太太(游麗華) │ │死會 │
├──┼─────────┼────┼─────────────────┤
│173 │馬太太(游麗華) │ │活會 │
├──┼─────────┼────┼─────────────────┤
│152 │尚筱青 │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偽造一五│
│ │ │ │二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三千二百元之標單│
│ │ │ │冒標,該次得款四十萬四千元 │
├──┼─────────┼────┼─────────────────┤
│152 │田太太(張明蛟) │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四年十月六日偽造一五二│
│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三千二百元之標單冒│
│ │ │ │標,該次得款三十九萬七千六百元 │
├──┼─────────┼────┼─────────────────┤
│240 │陳先生(辛○○) │ │活會 │
├──┼─────────┼────┼─────────────────┤
│102 │陳先生(壬○○) │ │活會 │
├──┼─────────┼────┼─────────────────┤
│102 │伊太太 │不詳 │死會 │
├──┼─────────┼────┼─────────────────┤
│108 │包太太(包楊美鈴)│ │活會 │
├──┼─────────┼────┼─────────────────┤
│161 │方太太 │不詳 │死會 │
├──┼─────────┼────┼─────────────────┤
│161 │方小姐 │不詳 │死會 │
├──┼─────────┼────┼─────────────────┤
│58 │祁太太(祁張新鉞)│ │活會 │
├──┼─────────┼────┼─────────────────┤
│7 │王太太(王呂秀珠)│ │活會 │
├──┼─────────┼────┼─────────────────┤
│100 │陳先生(陳金生) │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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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李太太(李許貴美)│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三年六月六日偽造二四三│
│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三千元之標單冒標,│
│ │ │ │該次得款三十五萬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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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戴小姐 │不詳 │由程安民頂讓下該會,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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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曹太太(曹何芳蓮)│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五年四月六日偽造一0七│
│ A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三千八百元之標單冒│
│ │ │ │標,該次得款四十萬一千二百元(註:│
│ │ │ │曹何芳蓮之門牌為一0七號,因被告冒│
│ │ │ │標該會曹何芳蓮二會,為區別之便,就│
│ │ │ │曹何芳蓮之二會,分別編號為1076A及│
│ │ │ │107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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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曹太太(曹何芳蓮)│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四年九月六日偽造一0七│
│ B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三千四百元之標單冒│
│ │ │ │標,該次得款三十八萬七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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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趙太太(趙張玉珍)│84.9.6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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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敖太太(敖謝尚珠)│85.1.6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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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楊小姐 │85.6.6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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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張太太(張洪閨秀)│84.4.6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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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袁太太(袁何淑貞)│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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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袁太太(袁何淑貞)│85.2.6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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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黃太太黃肇伯) │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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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聶太太(聶陳春玉)│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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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郭小姐(郭麗玉) │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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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郭小姐(郭麗玉) │84.6.6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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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朱先生(朱正恆) │84.10.6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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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朱小姐(朱忠恆) │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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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朱小姐(朱忠恆) │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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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李先生 │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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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楊太太 │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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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溫小姐(楊溫翠英)│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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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徐太太(徐尉如) │不詳 │由程安民頂讓下該會,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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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汪太太(汪漢冰) │84.8.6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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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汪先生 │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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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勞太太(楊雲華) │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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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李慶龍) │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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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黃小姐 │不詳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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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李太太(李陳碧蓮)│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四年八月六日偽造一四八│
│ │ │ │號門牌住戶及標金三千二百元之標單冒│
│ │ │ │標,該次得款三十九萬一千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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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康太太(康陳玉霞)│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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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羅太太(羅劉富美)│未標 │程安民於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偽造三三號│
│ │ │ │門牌住戶及標金三千三百元之標單冒標│
│ │ │ │,該次得款四十萬七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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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太太 │不詳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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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勞太太(楊雲華) │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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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職太太(職彭長久)│不詳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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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職小姐 │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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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王小姐(王希瑩) │不詳 │由程安民頂讓下該會,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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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敖太太(敖謝尚珠)│85.5.6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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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共計詐得:三百十四萬七千七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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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第四會:程安民為會首,會期自八十三年四月六日起,每會二萬元,連同會首共三 十七會,每月六日於程安民上址住處開標。
附表四之一:第四會之會員名單
┌──┬─────────┬────┬─────────────────┐
│門牌│會 員 │得標日期│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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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安民 │83.4.6 │會首收取首會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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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陳倬雲 │84.8.6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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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陳倬雲 │84.8.6 │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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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太太 │ │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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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