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50號
TYDV,109,法,50,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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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方幼玲 
代 理 人 張兆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方興中馬匹輔學健康社福基金會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方興中馬匹輔學健康社福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 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 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 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 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 等是。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方興中馬匹輔學健康社 福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1 屆第5 次 董事會議決議變更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三、經查,財團法人方興中馬匹輔學健康社福基金會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召開系爭董事會,決議變更部分捐助章程條款及 聲請人為上開財團法人董事長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基金會 捐助章程草案、第1 屆第5 次董事會議會議記錄、第1 屆第 5 次董事會議簽到簿、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法人登記證書及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等件為證,堪予認定 。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部分,經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 其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 ,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且相 對人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就其變更內容亦表示予以同意在 案,有桃園市政府109 年6 月3 日府社團字第1090137553號 函在卷可佐。是以,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 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附表
┌─────────────┬─────────────┐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
├─────────────┼─────────────┤
│第三條 │第三條 │
│本會以透過馬匹與其他自然媒│本會以透過馬匹與其他自然媒│
│介助人為宗旨,以聯合國兒童│介助人為宗旨,以聯合國兒童│
│權利公約(CRC )與身心障礙│權利公約(CRC )與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CRPD)之精神為│者權利公約(CRPD)之精神為│
│依歸,辦理杜會福利慈善事業│依歸,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
│業: │業: │
│一、設立以應用馬匹或其他媒│一、設立以應用馬匹或其他媒│
│介幫助身心障礙者、弱勢族群│介幫助身心障礙者或弱勢族群│
│、兒童、青少年和銀髮族之服│之服務提供單位。 │
│務提供單位。 │二、辦理推廣以馬匹或其他媒│
│二、辦理推廣以馬匹或其他媒│介助人之相關服務與活動,優│
│介助人之相關服務與活動,優│先支持與服務身心障礙者、有│
│先支持與服務身心障礙者、有│特殊需求者與弱勢族群,為個│
│特殊需求者、弱勢族群、兒童│人與家庭提供早期療育、復健│
│、青少年和銀髮族,為個人與│活動、輔助療法、諮商輔導、│
│家庭提供早期療育、復健活動│職業訓練、長期照護、休閒娛│
│、輔助療法、諮商輔導、職業│樂等服務,並補助相關費用。│
│訓練、長期照護、休閒運動、│三、為身心障礙與其家庭連結│
│家庭支持、探索與體驗教育等│相關資源,建立支持網絡。 │
│服務,並補助相關費用。 │四、辦理社會企業,提供身心│
│三、為身心障礙與其家庭連結│障礙者與弱勢族群職業訓練與│
│相關資源,建立支持網絡。 │就業機會。 │
│四、辦理社會企業,提供身心│五、辦理身心障礙者與特殊族│
│障礙者與弱勢族群職業訓練與│群之運動休閒與健康促進活動│
│就業機會。 │,並針對表現傑出之身心障礙│
│五、辦理身心障礙者與特殊族│運動員提供獎助。 │
│群之運動休閒與健康促進活動│六、提升及獎助從事身心障礙│
│,並針對表現傑出之身心障礙│者照護、教學、就業、健康促│
│運動員和支持團隊提供獎助。│進、運動休閒之相關專業發展│
│六、提升及獎助從事身心障礙│與從業人員,鼓勵相關科學研│




│者照護、教學、就業、健康促│究。 │
│進、運動休閒之相關專業發展│七、辦理馬匹輔助活動相關專│
│與從業人員,鼓勵相關科學研│業人員與執行單位之教育訓練│
│究。 │與認證,並推廣宣導馬匹輔助│
│七、辦理馬匹輔助活動相關專│活動專業,出版刊物與影音資│
│業人員與執行單位之教育訓練│料等,建立資訊平台,推動相│
│與認證,並推廣宣導馬匹輔助│關政策。 │
│活動專業,出版刊物與影音資│八、結合馬匹輔助活動與自然│
│料等,建立資訊平台,推動相│教育之相關單位與資源,促進│
│關政策。 │國內外之交流與合作。 │
│八、結合馬匹輔助活動與自然│九、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
│教育之相關單位與資源,促進│項,並配合政府相關單位與團│
│國內外之交流與合作。 │體辦理專案活動。 │
│九、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十、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
│項,並配合政府相關單位與團│業事項。 │
│體辦理專案活動。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
│十、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孽息│
│業事項。 │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之六十。 │
│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孽息│ │
│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 │
│之六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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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五條 │
│本會置董事九人,第一屆董事│本會置董事九人,第一屆董事│
│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
│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
│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捐助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主要捐│
│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
│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
│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
│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
│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
│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
├─────────────┼─────────────┤
│第九條 │第九條 │
│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之職權: │
│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
│運用。 │運用。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
│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長之推選及解職。 │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定。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議。 │
│擬議。 │ │
│九、合併之擬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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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第十條 │
│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
│,如董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
│之一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
│時會議。 │開臨時會議。 │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董│
│董事過半數同意,並陳報主管│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報請主│
│機關許可後行之。 │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
│二、基金之動用。 │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處分。 │
│。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定負擔。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三、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
│項。 │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七點│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第一項第四款之投資計畫。 │
│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聘。 │
│議提出。 │五、法人之解散。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 │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
│ │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
│ │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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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第十一條 │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
│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
│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
│聯必須迴避時,由董事長指定│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
│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一人為主席。 │
│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 │
│代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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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
│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
│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
│數三分之一。董事若因特殊狀│人數三分之一。 │
│況須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 │
│親自出席。 │ │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
│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現在│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
│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各種職務│
│,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現在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
│一、曾犯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 │
│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 │
│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 │
│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 │
│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在此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 │
│期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 │
│序,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




│撤銷。 │ │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
│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薄或帳冊│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薄或帳冊│
│,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
│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
│派員查核。 │派員查核。 │
│前項會計帳薄或帳冊及收支憑│前項會計帳薄或帳冊及收支憑│
│證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若本│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會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 │
│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 │
│以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 │
│核簽證。 │ │
├─────────────┼─────────────┤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
│本會應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決│本會應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決│
│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
│審定通過後,連同會議紀錄送│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
│請主管機關核備。 │機關核備。 │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
│二、決算書。 │二、決算書。 │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 │。 │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
│六、財產目錄。 │六、財產目錄。 │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
│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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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