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36號
TYDV,109,法,36,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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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王有任(即財團法人桃園市仁德宮常務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桃園市仁德宮捐助章程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非訟 事件法第62條規定,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 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 關聲請者,不在此限。次按本市宗教財團法人置董事或監察 人應符合下列規定:董事或監察人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 而出缺時,應予補選,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 監督要點(下稱宗教法人監督要點)第15點第3 項亦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4 月9 日召開109 年第 1 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會中決議依財團法人法、民法 之規定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就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原捐助組織章 程、109 年4 月9 日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捐 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捐助組織章程為證。惟觀諸聲請 人所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13條現行條文內容,未就董事及 監察人出缺時應予補選乙節為規定,已屬疏漏。詎本件聲請 變更之內容,非但未填補此疏漏,反欲修正為「董事及監察 人於任期中,遇缺得不予補實。」,已與上揭宗教法人監督 要點第15點第3 項之規定有違。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財團法 人桃園市仁德宮之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其意見亦同於本 院上開認定結果,有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桃民宗字第10900080 60號覆函在卷可參。基上,本件聲請顯與首揭民法所規定「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始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要件未合,自難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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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原條文 │修正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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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第13條 │因前董事長突然過世,│
│本宮設董事九人,監察人│本宮設董事九人,監察人│為避免行政業務繁瑣,│
│三人,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三人,由信徒大會就信徒│爰變更本條文。 │
│中選舉之,分別組織董事│中選舉之,分別組織董事│ │
│會及監察人會,其任期均│會及監察人會,其任期均│ │
│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 │
│,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中│ │ │
│,遇缺得不予補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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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