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楊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109 年6 月15日分別提出「 民事聲請閱卷或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之聲請意旨略以:聲 請人與薛啟天間之109 年度家調字第143 號否認子女事件( 下稱系爭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因薛啟天在另案開庭後 補件文中提及系爭案件之對話有些出入,需由聲請人提出系 爭案件於3 月3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給另案開庭對證使用 ,故聲請交付系爭案件於109 年3 月31日訊問期日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 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 謂合法。又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 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 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1 月20日院鎮文孝字 第1030000476號函示意旨參照)。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 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 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 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 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家事事件法第9 條、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42 條、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各級法院法官辦 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 辦法附表1 編號6 、本院92年8 月29日(92)院台廳司一字 第22280 號函等參照),司法院103 年7 月16日秘台廳少家 二字第1030017997號函文意旨亦可參考。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9 年度家調字第143 號(即109 年度家調裁字第24號)否認子女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中陳明為了另案訴訟之證 據所需,然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
且聲請人於系爭案件已有到庭參與程序之進行,並無不能瞭 解案件進行情形之情。又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 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 性,並非取代筆錄,聲請人如欲爭執上開事件筆錄記載與法 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有何不符之處, 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予以更正或補充筆錄,尚無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再者,否認子女事件係家事事件,為民 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因涉及當事人間之隱私及秘密事 項,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原則,為落實該法保 障當事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此有前開司法院函文、臺灣高等法院函示意旨可參。綜上, 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