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08號
TYDV,109,司聲,108,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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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崇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勇 


相 對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萬4,26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204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合 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4,264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34,26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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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