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唐永洪律師
呂學勤(即呂理胡律師之繼承人)
呂學鎮(即呂理胡律師之繼承人)
呂莊寶珠(即呂理胡律師之繼承人)
呂學佳(即呂理胡律師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鄧金花(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合計為新臺參萬零柒佰伍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伍拾伍元」。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合計為新臺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為新臺幣伍佰元」。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由被繼承人許春芳之遺產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繼承人鄧金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 項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