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265號
TYDV,109,司繼,1265,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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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張珈嫚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楊新之(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 條規定有:(1)編製遺 產清冊。(2)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3)聲請法院依公示催 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 別通知之。(4)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5)有繼承人承認繼 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 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 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新之(下稱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遺有桃園縣○○市○○段000 ○000 ○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9 建號建物、慶橙通訊事 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臺灣銀行中壢 分行存款66,243元,其中不動產部分業經民事執行處拍定並 受分配,另關於出資額部分,因該公司業已廢止,聲請人自 始未接管,現被繼承人已無賸餘遺產可續為管理,爰聲請鈞 院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依職權調閱本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已進行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事務,惟其中關於被繼承人對慶橙通訊事業 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債權20萬元部分,縱誠如聲請人所述該公 司業遭廢止,惟於其清算完結前,其法人格仍然存續,自不 得以該公司廢止為由,而逕認被繼承人對該有限公司之出資 額債權無從管理。因此,被繼承人與第三人間既有債權債務 關係未了,自不宜以無法實際管理為由,即認無繼續擔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綜上,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 理人職務,尚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未 同時檢附業已將被繼承人之發還案款80,213元及對第三人之



債權憑證收歸國有之證明,自難逕認此部分事務業已辦理完 竣,附此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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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