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784號
TYDV,109,司票,3784,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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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784號
聲 請 人 黃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邵保銘(原名:邵海濤、邵金誠)周月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周月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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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