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766號聲 請 人 張振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易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500 元,請求之金額逾10萬元 ,依法依應徵收1000元之聲請費。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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