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766號
TYDV,109,司票,3766,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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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766號
聲 請 人 張振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易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500 元,請求之金額逾10萬元
  ,依法依應徵收1000元之聲請費。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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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