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731號聲 請 人 蔡淑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上量、簡景祺、簡圓熹、陳宥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蔡淑雲及相對人簡景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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