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731號
TYDV,109,司票,3731,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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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731號
聲 請 人 蔡淑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上量簡景祺簡圓熹陳宥嫻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蔡淑雲及相對人簡景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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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