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627號
TYDV,109,司票,3627,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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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27號
聲 請 人 元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貢厚裕貢培鈞貢厚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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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