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621號
TYDV,109,司票,3621,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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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21號
聲 請 人 林康英 

聲 請 人 孫景雲 

聲 請 人 孫景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君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孫茂隆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孫茂隆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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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