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21號
聲 請 人 林康英
聲 請 人 孫景雲
聲 請 人 孫景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君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孫茂隆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孫茂隆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