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529號
聲 請 人 達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嵩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江營造有
限公司、王華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
。
二、請提出聲請人達電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江營造有限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及王華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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