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525號
聲 請 人 黃彥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江營造有
限公司、王華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江營造有限公
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四、提出王華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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