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522號
聲 請 人 彭天亮即崇承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江營造有
限公司、王華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華江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王華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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