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466號
TYDV,109,司票,3466,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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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66號
聲 請 人 許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敏寭(原名:吳敏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許榮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須載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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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