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33號
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斯科瑪廣告有限公司、胡書維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斯科瑪廣
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相對人詹英寬及胡書維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三、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