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433號
TYDV,109,司票,3433,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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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33號
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斯科瑪廣告有限公司胡書維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斯科瑪廣
    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相對人詹英寬胡書維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三、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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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斯科瑪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