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932號
TYDV,109,司票,2932,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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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32號
聲 請 人 許棋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淑鈴、楊鎮、江富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請求之金額(依法,本票不得請求違
  約金,僅得請求票面金額及約定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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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