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51號
聲 請 人 徐進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健勳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提出聲請人徐進來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1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