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救字,109年度,1號
TYDV,109,司救,1,2020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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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朝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鄭湘橞(原名:鄭王菱)間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第10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與鄭湘橞(原名:鄭王菱)間詐騙事件向本院 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8415號),因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並提出財產查詢清單、108 年度所得資料、投保資料表及全 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以為釋明。本院經核:聲請人所得資料 已不足維持最低生活,是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堪認定, 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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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