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62號
TYDV,109,司拍,62,2020063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富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世昌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 件影本(102 年8 月22日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5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9 年5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既陳 報無法提出民國102 年8 月22日之債權證明文件,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