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茂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經查,相對人之姓名為「葉」茂
村)。
二、請提出中壢區東寮段2624地號、1929建號之土地及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就借款150 萬元,書面定期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
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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