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86號聲 請 人 金明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廷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中壢區自立段825 地號、7438建號之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 二、請更正附表(加上共有部分7777、7778建號)。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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