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債 權 人 林碧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東戊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4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提出債務人林東戊、林伯蔚、林秀慧最新戶籍謄 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其餘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