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62號
TYDV,109,司促,9162,2020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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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62號
債 權 人 陳柏璇 
債 務 人 趙之成 
債 務 人 梅紜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趙之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梅紜繻應向債權人清償壹佰陸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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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