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57號
TYDV,109,司促,9157,2020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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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
債 權 人 王珍瑛 
債 務 人 劉楊盡英(即劉學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世寬(即劉學斌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劉奕章 
法定代理人 江安朋 
債 務 人 劉世棋(即劉學斌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劉奕章 
法定代理人 江安朋 
債 務 人 張博捷(即劉學斌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張永鴻 

法定代理人 劉彩虹 

債 務 人 張博盛(即劉學斌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張永鴻 

法定代理人 劉彩虹 

債 務 人 張博婷(即劉學斌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張永鴻 

法定代理人 劉彩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學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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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