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莊浩于(原名:莊金財)等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對債務人莊春 菊(原名:李莊春菊)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該裁定已於10 9 年5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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