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27號債 權 人 李家銘 債 務 人 吳柏均(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吳上炎(即吳秀恒之繼承人)人 債 務 人 吳聖奕(原名:吳濰彤(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吳怡萱(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吳怡蓁(即吳秀恒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吳上炎(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吳若湄(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吳采羚(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吳庚姬(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吳錦成(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吳慧容(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吳慧璉(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吳慧玲(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吳春燕(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吳敏煊(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吳碧珠(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徐吳靜妹(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徐吳寶珠(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張吳寶壬(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王明進(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王延誠(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王麗娟(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劉吳秀英(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吳寶燈(即吳秀恒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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