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123號
TYDV,109,司促,7123,2020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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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債 權 人 范品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藍美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之金 額與釋明文件、陳述之原因事實不同,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 金額新台幣(下同)11萬2 千元(台端聲請狀陳述藍美雲向 債權人范品宸借款15萬元,已清償3 萬8 千元,故尚未清償 之剩餘款項應為11萬2 千元,非11萬4 千元),經本院民國 109 年5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9 年6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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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