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44號
債 權 人 楊琇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石名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請 求金額11萬元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借據約定自民國109 年 1 月8 日起,每月8 日還款5000元至還款完畢,惟該借據並 無加速條款),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30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