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00號
TYDV,109,司促,6400,2020061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
債 權 人 紳倫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珮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9 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 1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紳倫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