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58號
債 權 人 益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弘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育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陳育麟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請款單、發票、經陳育麟簽章之驗收單),或提出本件已
向陳育麟為催收款項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
回執正、反面,或經其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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