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106號
TYDV,109,司促,17106,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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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6號
債 權 人 葉美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官德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借據並無清償日
  之約定,何以自109 年1 月1 日起算利息),或改以自支票
  退票日109 年5 月20日起算;或以本票之提示日起算(提示
  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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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