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5號債 權 人 葉美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官德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票號QW0000000 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利息起算日 若有誤,併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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