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105號
TYDV,109,司促,17105,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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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5號
債 權 人 葉美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官德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票號QW0000000 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利息起算日
  若有誤,併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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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