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80號
TYDV,109,司促,16780,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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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80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葉啓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東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醫療費單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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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