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36號
TYDV,109,司促,16636,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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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3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蕭茜云(原名:蕭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玖佰零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肆佰貳
  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
  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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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