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89號
債 權 人 肯天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言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王言皓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聲請狀所附合約書之合約期間為民國(民國)107
年9 月26日至同年12月25日,本件請求期間為109 年4
月至同年6 月)。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經王言皓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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