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463號
TYDV,109,司促,16463,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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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63號
債 權 人 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玉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符景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符景隆住居 於新北市新莊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 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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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