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458號
TYDV,109,司促,16458,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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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58號
債 權 人 楊芝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宇婕洪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債務人為李宇婕或洪陽?
  二、請提出李宇婕洪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李宇婕洪陽請求給付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合夥契約及有顯示投資金額、還款金額,
    催收退還款項之已被李宇婕洪陽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
    )。
  四、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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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