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58號
債 權 人 楊芝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宇婕、洪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債務人為李宇婕或洪陽?
二、請提出李宇婕、洪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李宇婕、洪陽請求給付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合夥契約及有顯示投資金額、還款金額,
催收退還款項之已被李宇婕、洪陽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
)。
四、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